一則裁判文書,披露了一樁銀行人連續上訴監管部門的罕見案例。
2023年11月,新疆銀行因“監管統計報表數據嚴重錯報漏報”等違法違規事實,被罰款130萬元。同時,包括該行時任執行董事何某在內,多人因對“錯報漏報事項負有責任”,被警告、罰款。
何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新疆金融監管局撤銷該處罰決定。一審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何某的訴訟請求,于是,何某繼續向烏魯木齊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行政判決書顯示,由于何某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烏魯木齊中院于今年10月中旬駁回何某上訴,維持原判。
監管部門開罰單
公開信息顯示,何某現年63歲,早年陸續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黨校、中國人民銀行新疆分行、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工作,后參與原新疆銀監局籌備,并在該局任職。
2008年,何某調任新疆銀行業協會,2011年底又回到原新疆銀監局,歷任該局政策法規處處長、城商行監管處處長,后參與新疆銀行籌建。
2016年底新疆銀行成立后,何某出任該行黨委委員、董事會執行董事。2023年3月,已經年滿60周歲的何某辭去該行執行董事職務。
一審審理查明,2020年11月,原新疆銀保監局向新疆銀行發出兩份《稽核調查通知書》,隨后對該行開展現場檢查,查實該行存在監管統計報表數據嚴重錯報漏報情形,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2020年12月,原新疆銀保監局對新疆銀行監管數據錯報漏報、整改不到位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立案。2022年6月,該局召開行政處罰委員會會議,擬對何某作出警告,處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7月,該局向何某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新疆銀行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存在監管統計報表數據嚴重錯報漏報,何某時任新疆銀行執行董事,作為客戶風險統計報表報送牽頭部門風險管理與法律合規部的分管領導,對該行客戶風險統計部分報表數據嚴重錯報、漏報行為承擔直接管理責任,擬對何某予以警告、處罰款6萬元。
2022年8月,何某提交陳述申辯意見。2023年11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簡稱“新疆金融監管局”)召開行政處罰委員會會議,經集體研究決定,不采納何某的陳述申辯意見。12月,該局向何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該《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2018年檢查發現的同質同類問題仍然存在。如,客戶風險統計報表中‘身份證號碼’‘信用評級結果’‘財務指標’‘授信數據’‘財務報表日期’‘審批抵質押率’均存在錯報漏報。”
不服處罰,上訴法院
何某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新疆金融監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一審法院認為,新疆金融監管局(原新疆銀保監局)依法獨立對轄內銀行業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具有對轄內直接監管的銀行業法人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職權。
該案中,新疆銀行風險管理與法律合規部是客戶風險統計工作的牽頭管理部門,負責向監管部門匯總報送客戶風險統計數據,定期檢查和通報客戶風險統計數據質量,組織落實整改和對授信客戶基礎數據的維護工作,何某時任該行執行董事,是風險管理與法律合規部的分管行領導。
一審法院認為,新疆金融監管局發現新疆銀行存在監管統計報表數據嚴重錯報漏報的違法行為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以何某為承擔直接管理責任的董事做出行政處罰并無不當。
此外,該局對何某作出行政處罰前,履行了相關的調查及告知義務,保障了何某的陳述、申辯權利,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新疆監管局對何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適用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何某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駁回。
何某不服一審判決,繼續向烏魯木齊中院提起上訴。
何某認為,并無任何證據可以證實其實施了與原新疆銀保監局檢查發現的新疆銀行客戶風險統計部分報表數據嚴重錯報、漏報違法行為的發生之間有必然邏輯關系的違法行為。
同時,何某稱,新疆金融監管局從2020年12月立案到2023年11月做出行政處罰決定,長達1050天,違反了行政處罰法關于90日的期限規定。
二審再駁回上訴
烏魯木齊中院認為,依據有關法律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連續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如存在未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連續性、完整性和及時性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除對金融機構進行處罰外,還應當對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該案中,新疆銀行客戶風險統計部分報表數據存在嚴重錯報、漏報行為,且與2018年經檢查發現的問題同類同質。
烏魯木齊中院審理認為,何某作為該行數據統計報送工作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建立健全該行數據統計報送內部控制制度并有效組織實施的職責,新疆金融監管局認定何某為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認定事實清楚。
此外,該局于2020年12月立案,立案調查部門于2021年3月向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移交行政處罰案件材料,6月該辦公室向立案調查部門出具反饋初步審理意見,要求出具反饋初步審理意見、補充材料。
2022年5月,立案調查部門完成最終補充材料后,依據法律規定,對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的審理期限重新計算。6月,行政處罰委員會完成審理并形成審理報告提交至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烏魯木齊中院認為,該局的立案調查及審理并未違反有關規定。
二審法院稱,新疆金融監管局依據查明事實,向何某作出事先處罰告知書并送達,在充分聽取何某陳述申辯意見后進行補充調查,再次經過行政處罰委員會會議審議,最終出具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何某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最終,烏魯木齊中院判決駁回何某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校對:祝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