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2024年8月司法部會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起草《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2024年12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草案)》后,2025年1月15日晚間,《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簡稱《規定》)正式發布,并將自2025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
相較于《征求意見稿》,正式版本《規定》變化不大,其最大調整在于對券商承銷費用的收取新增要求:不得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到,這一要求主要針對IPO超募部分券商投行高比例收取承銷費現象。《規定》實施后,投行收取承銷費用時,超募部分必須與非超募部分同比例收費,不可再行收取額外費用。
與此同時,正式版本《規定》在列舉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禁止情形時,在此前強調禁止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約定等方式規避監管收取服務費用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不得違反規定在不同業務之間調節收取服務費用。
《規定》旨在規范IPO收費,其最大看點有二:一方面,明確中介機構收費不得與企業上市結果相掛鉤。如此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中介機構與擬IPO企業的利益捆綁程度,繼而促使投行、會計所、律所等中介機構更好履行資本市場“看門人”職責。
另一方面,禁止地方政府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違反規定而給予獎勵的,應當追回。不過,追回僅針對2025年2月15日《規定》施行以后再度出現者,此前給予獎勵的不再追究。
承銷費用不得按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
相較于《征求意見稿》,正式版本《規定》變化不大。其最大調整之處在于對券商承銷費用收取的規范:禁止承銷費用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這也是《規定》帶來的IPO收費第一大變化。
在IPO項目中,券商投行收取費用來源于兩大部分:保薦費用、承銷費用。
承銷費用直接掛鉤IPO募資規模,投行從企業募資中收取一定比例提成作為承銷費用。實踐中,對于募資計劃以內部分、超募部分,有些IPO項目收取的費用比例不同,超募部分收費比例更高。
然而,《規定》明確不得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這意味著券商投行不得再對超募部分收取更高比例的費用,無論企業募資規模多少,投行只能按照相同比例提取承銷費用。
“超募部分往往是投行收入的大頭,為了獲得更多超募承銷費用,投行會幫助企業爭取相對更高的發行價,以獲得更高募資規模和更多承銷費用。”受訪保代告訴記者,“按照《規定》要求,超募部分無法獲得更高提成以后,投行幫助企業爭取更高發行定價的積極性將會有所下降。”
除了不得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規定》同時明確,證券公司從事承銷業務,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綜合評估項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務費用。
收費標準與上市結果“脫鉤”
《規定》的最大目標,在于規范中介機構IPO收費行為。其最為核心之處在于:明確收費標準不得與上市結果相掛鉤。這是《規定》之下的IPO收費標準第二大變化。
受訪保代告訴記者,按照國內IPO付費慣例,IPO企業支付給中介機構的費用往往與其上市與否高度掛鉤。有些投行、會計所為了搶項目,不惜大幅降低IPO前期收費,在此種情況下,如果企業上市失敗,企業向投行、會計所支付的費用,可能無法覆蓋相應中介機構的投入成本。
然而,根據《規定》,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與企業上市與否相掛鉤。
企業在向投行支付保薦費用、向會計所支付審計費用時,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支付,但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收費條件。
與此同時,企業需要在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詳細列明各類中介服務合同收費標準、金額、付費安排等信息。
記者了解到,當前不少擬IPO企業在與中介機構約定費用支付時,已經采取分階段支付模式,只是鮮少在招股書等文件中列明?!兑幎ā穼嵤┮院螅傩羞f表的企業必須明確說明相關收費情況。后續監管或將就收費情況如何列明等進一步規范。
在受訪人士看來,禁止收費標準與上市結果相掛鉤,將會帶來雙重影響。一方面,對于投行、會計所而言無疑是好事一樁。首先,收取的費用能夠覆蓋中介機構的投入成本。其次,避免了中介機構幫助企業掩蓋問題的情況。過去,中介機構收費與企業上市成功與否密切綁定,有時為了拿到足額費用,中介機構會幫助企業遮掩瑕疵,如果用力過猛則會涉及造假,繼而為自己招致罰單?!笆召M不再掛鉤上市與否后,中介機構幫助企業掩蓋問題的意愿會大為降低,誰愿意冒著吃罰單的風險包庇企業呢?”受訪保代直言。
另一方面,對擬IPO企業而言,企業上市失敗所需承擔的成本可能有所提升,因此需要審慎啟動IPO進程?!皩τ诔晒PO把握不大的企業,放棄可能是更為理性的選擇,‘帶病闖關’更是弊大于利。”受訪保代告訴記者。
叫停地方政府上市獎勵
禁止地方人民政府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這是《規定》帶來的第三大變化。
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在就《規定》答記者問中提到,實踐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過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提高當地企業成功上市的幾率,并以此產生帶動區域經濟的示范效應。
然而,這一做法逐步顯現出一些弊端。一方面,可能引起區域之間的惡性競爭,增加財政負擔;另一方面,可能誘導中介機構追求短期利益,偏離“看門人”的角色定位。
因此,需要進一步約束地方政府的獎勵行為,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促使公司上市回歸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本源上來。
需要注意的是,《規定》明確,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規定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追回。但對《規定》施行前政府已經給予的獎勵,不予追回。
另有受訪人士認為,禁止地方政府為上市公司給予獎勵,可能會帶來三方面影響。首先,企業上市無法獲得地方政府獎勵,外加前述IPO失敗所需支付的中介費用或將提升,對于綜合質地一般、成功上市把握不大的企業,其上市積極性自然會有所減弱。其次,企業上市情況一度成為地方政府能力的體現,此后新股IPO數量對地方政府的影響程度或將減弱。接下來,A股IPO大概率將步入更為理性的新階段,重視質量遠勝于重視數量。
中介機構不得配合企業造假
除了前述三大變化,《規定》還有五大細節值得關注。
首先,對于實踐中時有出現的臨時加價、簽補充協議臨時收費現象,《規定》明令禁止。
《規定》列明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存在的四類情形,其中第一條即針對臨時加價:禁止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費用,或者以臨時加價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
第二條針對補充協議:禁止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約定等方式規避監管收取服務費用,或者違反規定在不同業務之間調節收取服務費用。
其中,違反規定在不同業務之間調節收取服務費用是正式版《規定》新增內容,此前《征求意見稿》未明確。
《規定》同時禁止違反規定入股,或者通過獲取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收費或者變相收費行為。
其次,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一旦違反上述禁止情形,不但會被給予高額罰款,還可能面臨最高1年的“資格罰”。
《規定》明確,中介機構從業人員違反四大禁止情形的,由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暫停從事相關業務1個月至1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記者了解到,對于一些中介機構及其從業者來說,相較于罰款,“資格罰”帶來的約束效果更為明顯?!傲P款的影響只是一時的;業務資格一旦被暫停,容易導致客戶流失,繼而造成中長期影響?!笔茉L人士解釋道。
再者,強調中介機構不得配合企業造假?!兑幎ā访鞔_,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不得有配合公司實施財務造假、欺詐發行、違規信息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記者了解到,多年前,的確存在中介機構配合企業造假的現象,但隨著近年來嚴監管的全面加強,敢于包庇企業的中介機構已經大為減少。從近期券商罰單來看,所涉投行IPO問題基本發生于多年以前,2022年及以后者鮮有出現。
與此同時,企業上市所涉中介機構主要包括券商投行、會計所、律所三大類?!兑幎ā穬热葜饕槍θ掏缎泻蜁嬎?,律所內容相對較少,僅規定:律師事務所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應當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費,并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等部門關于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
記者了解到,這一規定并非對律所差異化對待,而是因為律所收費應當符合司法部規定,針對律師收費已經有相關引導規范。
此外,針對《規定》的出臺,業內人士認為,其旨在進一步加強對中介機構收費等相關行為的監管,防止中介機構與發行人不當利益捆綁,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