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橫股份(688070)實控人任斌的離婚案近期一審判決出爐,女方鄺明芳分割其個人直接持有的縱橫股份股票的訴求獲得支持。縱橫股份強調,預計本次訴訟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不存在重大影響,且任斌將會提起上訴。
所得股票價值或超4億元
縱橫股份1月16日晚間披露的公告顯示,四川天府新區法院就鄺明芳請求判令離婚并對其家庭財產包括持有的公司股權進行分割作出一審判決:
第一,準予鄺明芳與任斌離婚;
第二,任斌持有縱橫股份2050.2萬股股份中的1230.12萬股股份(即占比60%),歸鄺明芳所有,任斌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鄺明芳辦理過戶手續;
第三,任斌持有海南永信大鵬企業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簡稱“永信大鵬”)23%的財產份額歸任斌所有。
判決涉財產分割的部分中,第二項系鄺明芳提出的訴求,且獲法院支持。第三項,鄺明芳原請求將永信大鵬23%的合伙份額價值的60%折價現金補償,該訴求未獲法院支持。
根據這一判決結果,鄺明芳將獲得縱橫股份14%的股份,一舉成為公司單一第二大股東。以縱橫股份昨日收盤價35.2元/股的價格計,鄺明芳所獲股份價值超4.3億元。
保證控制權穩定
對于這一結果,縱橫股份回應稱,從業務層面,本次訴訟事項不會對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公司生產經營正常。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任斌先生在資產等方面完全分開,具有獨立完整的資產、業務及自主經營能力。
對于投資者最為關注的公司控制權以及減持問題,縱橫股份回應稱,根據本次一審判決結果測算,結合任斌先生與股東王陳、陳鵬的一致行動協議安排,預計本次訴訟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不存在重大影響。本次訴訟不存在變相減持或規避相關減持限制的情形,如果進行財產分割,任斌與鄺明芳仍需遵守相關減持規則要求。
記者留意到,在去年2月該離婚訴訟提出之后,任斌立即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補充協議,以穩定公司控制權。任斌在前期與王陳、陳鵬簽署的一致行動人協議基礎上,將協議有效期中可解除協議的時間延長至公司正式上市后屆滿10年,同時王陳、陳鵬認可任斌的公司實際控制人地位,承諾不謀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或控股股東地位。
根據這則一致行動人協議,任斌通過直接持股以及控制永信大鵬、王陳、陳鵬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計控制公司56.18%股權。按一審判決結果,向鄺明芳分割公司14%股份后,任斌所控制的股權比例仍然高達42%以上。
同時,目前該訴訟事項尚處于判決上訴期,任斌表示將會提起上訴,最終訴訟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