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滬深北交易所分別就修訂《股票上市規則》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業務規則向市場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征求意見稿,《股票上市規則》將臨時提案股東持股比例由3%降低至1%,同時規定公司不得提高提出臨時提案股東的持股比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則將對中介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暫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5年,針對“一查即撤”情形增設6個月的申報間隔期。
臨時提案股東持股比例由3%降低至1%
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和《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系統完善公司治理、股東權利保護等基礎制度,為進一步健全上市公司治理機制,推動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更好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提供了堅實保障。
為做好對新法新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相關監管規定的銜接落實,滬深北交易所同步評估修訂相關業務規則,加強業務規則與新法新規的配套銜接。
征求意見稿顯示,《股票上市規則》的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明確審計委員會職責承接安排,細化審計委員會的人員組成、議事方式、表決程序等,落實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的要求。
二是落實“關鍵少數”責任義務,強化董事、高管履職規范,完善董事、高管忠實勤勉義務規則,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際執行公司事務時需履行董事的忠實勤勉義務。
三是加強股東權利保障,進一步優化差異表決權相關機制,強化中小股東臨時提案權相關安排,明確關聯交易審議披露要求。其中,強化中小股東臨時提案權相關安排方面,將臨時提案股東持股比例由3%降低至1%,同時規定公司不得提高提出臨時提案股東的持股比例。
“一查即撤”情形增設6個月申報間隔期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的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根據新《公司法》適應性調整相關條款和表述,涵蓋監事有關制度機制等內容。
二是壓嚴壓實發行人主體責任和中介機構“看門人”職責,強化對違規行為的自律監管懲戒,將對中介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暫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5年;針對“一查即撤”情形,增設6個月的申報間隔期。
正加緊對業務規則進行全面清理修訂
除此次發布的業務規則公開征求意見稿外,交易所還同步對照新法新規要求,加緊對配套業務規則和業務指南進行全面清理修訂,有關安排將盡快向市場發布。
交易所表示,下一步將以貫徹落實新《公司法》為重要契機,持續推進業務規則的立改廢釋,增強監管規則體系的完備性、包容性和適應性,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助力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更好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校對:王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