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12月27日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披辦法》)以及上市公司年報、半年報格式準則修訂稿公開征求意見。
具體來看,本次修訂落實強監管防風險要求,對客戶供應商、公司治理、募集資金使用等重點信息強化披露要求,對于存在擅自變更募集資金用途、違規占用募集資金的公司,要求重點披露后續整改情況。同時,優化定期報告結構內容,減少冗余信息、突出重點內容,根據投資者閱讀習慣,調整篇章布局,刪除董事會、股東大會相關披露要求;補充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豁免與暫緩相關規定;與新修訂的《公司法》相銜接,調整監事、監事會相關職責,調整股東大會等相關表述,并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部門規章可以設定的處罰金額上限由3萬元調整至10萬元,
《信披辦法》結合最新法律法規和監管實踐,對部分內容作調整完善。一是風險揭示。明確公司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力、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上市時未盈利且上市后也尚未盈利的,應當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對公司現金流、業務拓展、人才吸引、團隊穩定性、研發投入、戰略性投入、生產經營可持續性等方面的影響。二是行業經營信息。明確上市公司應當結合所屬行業的特點,充分披露行業經營性信息,針對性披露 技術、產業、業態、模式等能夠反映行業競爭力的信息,便于投資者合理決策。三是非交易時間發布信息。明確在非交易時段,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確有需要的,可以對外發布重大信息,但應當在下一交易時段開始前披露相關公告。四是增加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相關條款。滬深北交易所已出臺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自律監管指引,為健全可持續信息披露制度,擬增加相關條款;結合監管實際,明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息可暫緩或豁免披露。
同時,《信披辦法》還強化對部分重點事項的監管。如增加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為的監管要求。實踐中一些上市公司將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審閱外包給外部機構,存在一定的保密風險。擬完善相關監管要求,明確除監管允許的情形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機構代為編制或審閱信息披露文件。又如完善承諾對象范圍。實踐中涉及公開承諾的事項包括增減持、收購、并購重組、破產重整等,承諾主體范圍不僅局限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還包括關聯方、收購人、資產交易對方、破產重整投資人等,《信披辦法》予以補充規定。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出,隨著實踐的發展,市場各方近年來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監管也面臨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本次擬對相關規則內容進行優化完善,意在進一步提升規則的科學性、系統性。
校對:楊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