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一名28歲女子在吉林長春某小吃街買燒烤時,被23歲的周某從高空投擲的磚頭砸中額頭不幸離世。2023年12月,周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被判處死刑,他當庭表示不上訴。
2024年10月21日,界面新聞從死亡女子的姐姐婁女士處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周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復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準周某死刑,死刑立即執行。
“復核結果在意料之內。”婁女士說:“上午宣判后,周某跟其家屬之間有5分鐘的會面時間,然后就被帶走執行了”。
據長春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2000年出生)因不能自食其力,產生厭世、仇視社會情緒,遂預謀采取從高層建筑物上多次投擲磚頭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員生命。6天時間內,周某先后向地面投擲了兩桶5升桶裝水、3罐未開封可樂、8塊磚頭,砸中樓下小吃街3名食客及攤主,致1死1傷。
界面新聞此前報道,婁女士的妹妹在北京從事法律工作,2023年端午節期間去長春看望朋友,2023年6月22日晚,路過長春市紅旗街萬達廣場夜市小吃街時,婁女士的妹妹被人從33層高樓扔下的一塊磚頭砸中,在送往醫院的路上沒有了生命體征。
據婁女士轉述長春警方向其介紹的情況,施害人周某系一名20余歲的江西男子,事發前十幾天前來到長春,無固定職業,住在萬達廣場公寓里的日租房。事發前,周某曾在事發樓頂有過多次高空拋擲水桶、易拉罐可樂等行為,并砸傷他人。據事發地附近攤主向媒體講述,攤主曾報警兩次,警察去了一次,“但當時沒有找到人”。事發前幾小時,犯罪嫌疑人就在公寓頂層向樓下拋擲飲料和磚頭。
案發后,周某即被警方控制。婁女士回憶,周某家屬稱,周某有精神疾病,為此,長春警方安排當地醫院對周某進行了精神鑒定。據婁女士提供的一份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鑒定結果為,嫌疑人涉案時無精神疾病,涉案時刑事責任能力評定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該案在2023年11月一審,婁女士告訴界面新聞,周某陳述稱其系自首,“他說他上去想跳樓自殺又不敢跳,就想用砸死別人的方式達到求死目的,一次沒砸中人就砸第二次”。婁女士的妹妹被砸中并當場倒地后,周某下樓走進圍觀人群看了看,確認傷者情況不容樂觀之后,自己走進了公安局自首。
婁女士回憶,周某在一審庭審現場的態度漠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他告訴法官自己就是仇視社會,是報復心理,看哪兒有人就往哪兒扔”。法院宣判死刑后,周某表情很平靜。“判他死刑是我們家屬的訴求,但是我沒有開心感覺,周某的媽媽當場也哭了,兩個年輕人都殞命,我只感覺這是個悲劇。”婁女士當時說。
周某被執行死刑后,婁女士表示:“周某連續多天、多次在同一棟樓上高空拋物,在有人已經被砸傷并報警的情況下,當地警方仍然沒有及時控制周某,制止其犯罪行為,物業管理方也沒有做排查預防工作”,接下來,她要以涉嫌玩忽職守罪追究長春市公安局朝陽分局的責任,還要追究事發公寓樓的物業公司的責任。
近年來,高空拋物傷人事件頻發,“頭頂上的安全”引發社會廣泛關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簡稱《意見》),明確對于故意高空拋物者,根據具體情形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同時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責任。
2021年3月1日,高空拋物罪正式入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高空拋物罪作為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項下的一個獨立罪名。
上述《意見》指出,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于有關單位責任,《意見》指出,注重發揮司法建議作用,對在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中發現行政機關、基層組織、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存在的工作疏漏、隱患風險等問題,及時提出司法建議,督促整改。
《意見》同時指出,注重發揮行政審判對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積極作用,切實保護受害人依法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法定職責的權利,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履行相應職責。受害人等行政相對方對行政機關在履職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