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晚間,復星醫藥(600196)發布的一紙關于媒體報道情況說明的公告引發關注。起因是復星醫藥子公司與艾力斯關于肺癌藥物伏美替尼的合作糾紛事項。
公告顯示,2022年5月,復星醫藥控股子公司江蘇復星與艾力斯(688578)簽訂《獨家推廣協議》,此后還通過《目標終端客戶庫補充協議》以及《<獨家推廣協議>之補充協議》就相關合作安排進行補充。根據約定,由江蘇復星在約定區域的指定醫院獨家推廣艾力斯生產的伏美替尼,艾力斯應當按照江蘇復星完成的推廣業績支付推廣服務費,推廣期限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023年11月30日,艾力斯向控股子公司江蘇復星發出《獨家推廣協議解除通知函》,在缺乏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主張解除《獨家推廣協議》。2023年12月8日,控股子公司江蘇復星向艾力斯送達《律師函》,要求艾力斯繼續履行《獨家推廣協議》;后經多次協商,艾力斯仍堅持要求解除《獨家推廣協議》。
公告顯示,鑒于艾力斯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經過多次催告后拒不糾正違約行為,且多次明確表示不再履行《獨家推廣協議》,2024年4月24日,控股子公司江蘇復星行使解除權,向艾力斯送達《告知函》函告《獨家推廣協議》于2024年4月24日解除。
公告還顯示,因與艾力斯在合同履行及解除方面存在爭議,且經多次溝通后未果,2024年6月,復星醫藥控股子公司江蘇復星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因《獨家推廣協議》糾紛,(其中包括)請求裁決艾力斯(被申請人)向江蘇復星支付合計2.55億元(其中包括:拖欠的推廣服務費約2694萬元、賠償損失2.26億元、返還保證金200萬元以及支付因爭議解決而產生的律師費35萬元)。
復星醫藥表示,根據相關規定,上述仲裁請求金額未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資產的10%,且有關爭議未對公司現階段經營產生重大影響,未構成應當披露的重大事項。
復星醫藥還在公告中表示,關于報道中提及的2015年子公司停產事項、2018年子公司原料藥生產相關調查事項,公司已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要求于指定信息披露報刊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就相關事項的具體情況、影響及后續進展進行了相應披露。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7月9日晚間,艾力斯就發布關于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顯示,近期,江蘇復星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起了《獨家推廣協議》等協議項下的仲裁申請,請求裁決艾力斯向其支付推廣服務費、律師費及返還保證金、賠償,合計2.55億元。
不過,艾力斯在公告中表示,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發出《獨家推廣協議解除通知函》,指出江蘇復星具有多項違反《獨家推廣協議》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此通知江蘇復星《獨家推廣協議》將在2024年1月1日解除。江蘇復星在合同履行及解除方面與公司存在爭議,其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交了仲裁申請,并提出上述仲裁請求。截至公告日,相關案件已受理,后續仲裁程序尚未開始。
針對本次仲裁案件,艾力斯當時表示,公司已著手聘請專業律師團隊積極應訴。公司已針對上述事項于2023年年底計提推廣服務費1680萬元,計提保證金返還200萬元,合計1880萬元。鑒于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開始審理,最終的裁決結果及其對公司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最終實際影響以仲裁庭裁決或雙方談判協商為準。
艾力斯是一家專注于腫瘤治療領域的創新藥企業,目前已在非小細胞肺癌(NSCLC)靶向藥領域構建了優勢研發管線。公司核心產品伏美替尼一線治療適應癥與二線治療適應癥均已獲得新藥上市許可并被納入國家醫保目錄,自主研發的注射用AST2169脂質體已于2024年3月獲得I期臨床試驗批準,另有多款新藥研發項目處于臨床前研究階段。
今年上半年,艾力斯實現營業收入15.76億元,同比增長110.57%;對應實現的歸屬凈利潤6.56億元,同比增長214.82%。談及收入大增,艾力斯直言,系公司核心產品甲磺酸伏美替尼片自一線治療適應癥被納入醫保后,隨著銷售團隊及渠道的逐步完善,銷量持續增長,市場份額穩步提高,營業收入持續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