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某舞蹈公司辦公室工作人員,未經核實就應“老板”要求拉QQ小群,進群財務人員按“領導”指示將895萬元轉入詐騙賬戶。公司因此將4名員工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公司損失——據10月10日《工人日報》報道,該案中,法院判決4名員工賠償損失總金額的10%。
員工在履職過程中遭遇網絡詐騙,致使公司遭受巨額損失,該不該賠?賠償的邊界和限度在哪兒?這是該案的爭議焦點,也往往是同類型糾紛的爭議焦點。在用人單位看來,正是因為員工的過錯造成了公司的損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員工則會認為:我是在履行工作職責時受騙,這屬于公司應承擔的經營風險。對此,本案中法院闡明了裁判考量:公司在詐騙事件中遭受的損失,應當根據公司在管理上是否存在疏漏以及勞動者的過錯大小、償付能力還有雙方主體地位的性質進行合理分擔。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員工的過錯造成了用人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由于勞動者較之用人單位處于弱勢地位,法院在歸責原則的確立上通常會綜合考慮行業性質、損失發生的原因等,注重對勞動者的保護。只有在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勞動者才負有賠償責任。
本案中,法院通過綜合衡量,判決涉事員工承擔一部分比例的損失,既維護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又最大程度保護了勞動者,實現了雙方利益平衡。
895萬元被騙走,是企業要吸取的一次教訓,法院的判決,更是對用人單位敲了黑板、劃了重點:哪些制度還不夠嚴格,哪些環節還需要完善,哪些漏洞亟待填補,這些都是企業應當以案為鑒的地方。如果沒有切實履行管理責任,賠償損失的“鍋”就不能全甩在勞動者身上。尤其是當下網絡詐騙手段不斷翻新,對傳統的企業管理模式構成了挑戰,企業更應該有針對性地加強制度規范,加強對勞動者的安全培訓,避免潛在的經營風險。
同時,這一判決也是對勞動者的一次深刻提醒:勞動者負有忠實勤勉義務,在履職過程中應避免損害用人單位利益,否則可能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拿此案來說,作為公司的財務人員,理應在履職中對于財務往來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對微信群、QQ群里“老板”突如其來的遠程轉賬指示,如果多一分警惕,多一點謹慎,多一次核實,可能就會避免損失的發生。
不光是遭受電信網絡詐騙,實踐中,員工在履職過程中因過失造成公司損失的情形還有不少,比如,物流公司的司機在駕駛中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快遞員在分揀貨物時分揀錯誤造成貨物丟失;業務員因過失導致客戶流失,等等。發生追責糾紛時,是員工“全盤背鍋”,是企業“自食其果”,還是雙方各擔其責,需要綜合考量,體現公平公正。
重慶這起案件的判決,對同類型案件起到了參考作用,也是對企業開展自我“法治體檢”、對勞動者正確履職的提醒和指引,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無疑起到了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