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秦燕玲
8月9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加強和改進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了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范疇、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經營條件、可以拓展經營區域的險種范圍,以及開展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在經營規則、風險管理、內部管控、落地服務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通知》的起草原則之一即在于“堅持問題導向”。互聯網財產保險在發展過程中已暴露出風險管控不到位、線下服務能力不足、業務經營不合規不審慎、產品銷售誤導、投訴舉報集中等問題。
因此,此次《通知》重點解決了以下幾個問題:什么是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哪些機構可以做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哪些險種可以拓展經營區域,以及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監管要求。
從準入門檻來看,上述負責人介紹,《通知》從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等方面設立了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經營條件,主要包括:最近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最近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為B類及以上;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近期,各非上市險企陸續披露償付能力報告。截至目前,已有75家非上市財險公司披露了償付能力報告。其中,有8家險企截至今年二季度末的償付能力不達標。根據監管部門的相關要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達標,需同時滿足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這也意味著,截至今年二季度末,全行業至少有8家財險公司不可開展互聯網財險業務。
至于哪些險種可以網上拓展經營區域,《通知》明確,支持財產保險公司依托互聯網特定場景開發小額分散、便捷普惠的財產保險產品。同時,嚴控財產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方式將機動車輛保險經營區域拓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原則上不得將農業保險、船舶保險、特殊風險保險等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嚴禁財產保險公司將線下業務通過互聯網方式拓展經營區域,規避屬地監管。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為民監管”是《通知》起草的又一重要原則。因此有多個條款重點加強經營行為規范、落地服務等方面的監管,增強互聯網財產保險業務的透明度和保險服務的可獲得性,進一步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
在產品方面,支持財產保險公司依托互聯網特定場景開發小額分散、便捷普惠的財產保險產品,公平、合理制訂保險條款和費率,不得違反保險原理開發保險產品。在服務方面,明確保險機構應建立保險合同批改、退保、理賠和投訴處理等全流程服務體系,應切實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等合法權利,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收集、處理及使用個人信息。在落地服務方面,明確財產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對落地服務承擔最終責任,對金融消費者投訴和意見處理承擔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