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印發《金融機構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證金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通知(金規〔2024〕25號),對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的保證金做出規范,意在有效防范該業務信用風險,促進金融機構衍生品業務穩健發展。
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是指未通過中央對手方集中清算的場外衍生品交易。有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這一業務目前國際上已普遍實施了監管保證金要求,金融監管總局《辦法》的出臺為國內金融機構的業務提供了“準繩”,也將帶來相關業務條線的一系列業務調整動作。
記者注意到,《辦法》第三十三條稱,《辦法》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變動保證金要求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初始保證金要求分三個階段施行。業內人士分析,未來一段時間相關金融機構將加速捋順內部業務流程以便和《辦法》銜接。
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所謂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是指未通過中央對手方集中清算的場外衍生品交易。《辦法》指出,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及交易對手一方為金融機構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適用《辦法》,包括但不限于遠期、掉期(互換)、期權及其組合。
《辦法》指出,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對本機構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證金管理承擔最終責任,監督高級管理層制定并實施保證金管理政策和流程。高級管理層負責建立完善的保證金管理政策和程序,明確部門間職責分工,并配備與本機構交易規模相匹配的專職人員。金融機構應當將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保證金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確保符合集團風險偏好和資本管理要求。
“金融機構應在法人層面統一實施初始保證金和變動保證金計量方法,準確體現交易投資組合潛在風險暴露和當前風險暴露的水平,并確保在高置信度下全面覆蓋交易對手違約風險暴露?!薄掇k法》寫道。
在具體規模上,金融機構在集團層面交換初始保證金的起點金額為不超過4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下同),變動保證金的起點金額為零。實際交換金額為應交換金額超過起點金額的部分。
據悉,設置初始保證金和變動保證金也符合國際經驗和慣例。金杜律師事務所曾撰文稱,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后,二十國集團領導人致力于在各自的司法管轄區內制定和實施一系列的監管要求(包括監管保證金要求),以減少系統性風險并在全球范圍內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
“根據監管規則,場外衍生品的交易方之間需要互相提供和收取保證金(也被稱為擔保品)。這一規則旨在減少對手方的信用風險,因為擔保品【通常是以優質流動性資產形式(HQLA),包括現金或較高流動性債券】可用于抵御衍生品交易對手方違約后的損失。”文中寫道。
變動保證金與初始保證金
據了解,在《辦法》落地后,金融機構的非集中清算衍生品交易將涉及兩類保證金,即初始保證金和變動保證金。
根據《辦法》,初始保證金用于緩釋衍生品交易對手發生違約后,潛在風險暴露進一步擴大的風險。初始保證金根據營業日當日日終的凈額結算組合計算,由交易雙方互相全額交換。
變動保證金用于緩釋與存量衍生品交易凈額結算組合每日盯市價值相關的當前風險暴露。變動保證金根據營業日當日日終的凈額結算組合計算,由交易估虧一方向估盈一方支付。
初始保證金計量可以使用標準法或模型法。使用模型法的,應當事先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派出機構驗收。金融機構可以使用合格的第三方機構初始保證金模型。
此次《辦法》也明確了八類合格擔保品,包括現金;我國財政部發行的國債,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票據,我國政策性銀行發行的債券、票據;我國各?。ㄗ灾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發行的債券;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及其中央銀行,視同主權的公共部門實體,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歐洲中央銀行,歐盟、歐洲穩定機制和歐洲金融穩定機制,多邊開發銀行發行的高等級債券等。
“擔保品是比較重要的,銀行未來在進行交易的時候需要內部決定使用哪類擔保品。具體的規則計算也比較復雜,銀行自身可能搞不定。整個鏈條可能涉及這項業務的前中后臺,前端可能在營銷和簽署合同時就需要對這一項進行調整。”有專業會計師事務所人士對記者表示。
需要明確的是,《辦法》指出,作為初始保證金的擔保品應當由合格的第三方托管機構管理,與交易雙方自有財產、第三方托管機構自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交易方擔保品實現有效隔離。作為變動保證金的擔保品可以由交易雙方自行管理或委托合格的第三方托管機構管理。提供保證金管理服務的第三方托管機構應當具有獨立性,不得與交易雙方存在關聯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