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2025年以來,多地證監局披露新的罰單,其中多個罰單劍指內幕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鑫科材料被罰沒逾千萬元
重慶證監局2025年1月6日披露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該局對當事人陳超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陳超的要求,該局于2024年12月6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陳超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重慶證監局指出,陳超作為鑫科材料工廠食堂承包商,與鑫科材料董事長宋某剛相識十多年,關系較好,日常電話聯絡較為頻繁。2022年4月至8月,陳超與宋某剛通話31次,其中,2022年4月雙方通話2次,2022年5月雙方通話13次,2022年6月雙方通話13次,2022年8月雙方通話3次。陳超在2022年5月至6月大量交易“鑫科材料”股票期間,其與宋某剛的通話聯絡頻次明顯異常。
陳超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信證券)賬戶在2022年4月27日到7月5日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鑫科材料”2,209,100股,成交金額5,219,657元,在2022年6月27日、6月29日賣出“鑫科材料”2,209,100股(其中1,000,000股為內幕信息敏感期之前購買),成交金額5,869,109元,內幕信息公開后賣出1,000,000股,成交金額3,131,850元。經計算,陳超賬戶盈利1,115,735.95元。該賬戶下單交易“鑫科材料”的交易終端系號碼為1370XXXXX70陳超的手機號碼。
劉某鳳國信證券賬戶在2022年5月19日到5月20日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鑫科材料”2,177,800股,成交金額5,009,663元,在內幕信息公開后全部賣出,盈利1,850,165.97元。該賬戶下單交易“鑫科材料”的交易終端系號碼為1370XXXXX70陳超的手機號碼。
賬戶控制情況方面,陳超與劉某鳳為夫妻關系,陳超、劉某鳳證券賬戶均由陳超控制使用,賬戶交易決策及下單交易均由陳超作出。
重慶證監局指出,經計算,陳超、劉某鳳賬戶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交易“鑫科材料”合計盈利2,965,901.92元。
重慶證監局認為,陳超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宋某剛聯絡、接觸頻繁,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操作其本人國信證券賬戶與妻子劉某鳳國信證券賬戶大量買入“鑫科材料”,具有用借款交易、新開證券賬戶、買入品種單一等特征,交易時點與內幕信息形成過程高度吻合,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宋某剛通訊聯絡時間高度銜接,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合理解釋。
重慶證監局指出,陳超上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的內幕交易行為,該局決定,沒收陳超違法所得2,965,901.92元,并處以8,897,705.76元罰款,上述兩項罰沒款項合計達到1186.36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重慶證監局2025年1月6日還披露了另一份涉及內幕交易鑫科材料股票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局對姚志林、李焰明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姚志林、李焰明的要求,該局于2024年12月4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姚志林、李焰明及姚志林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也已調查、辦理終結。
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重慶證監局決定,沒收姚志林違法所得941,145.81元,并處以2,823,437.43元的罰款,上述兩項罰沒款項合計達到376.46萬元。沒收李焰明違法所得327,139.03元,并處以981,417.09元的罰款,罰沒款合計130.86萬元。
多個罰單劍指“內幕交易”
除了重慶證監局的上述罰單外,多地證監局也披露一些罰單,其中不少涉及對內幕交易的處罰。
比如安徽證監局2025年1月3日披露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該局對莊瀾、熊菲內幕交易安徽金種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指出莊瀾、熊菲共同內幕交易“金種子酒”,其中莊瀾因工作原因知悉內幕信息,系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于2021年10月26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莊瀾與熊菲是多年朋友,工作上有業務交集,平時聯系比較多,自2020年以來,二人共同出資投資股票,關系密切。內幕信息敏感期內,二人聯系頻繁,多次討論“金種子酒”買入時機、股價走勢等情況。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熊菲”證券賬戶買入“金種子酒”2,027,600股,成交金額35,492,728.00元,后全部賣出,賣出金額43,702,624.00元,扣除稅費后盈利8,148,974.93元;“熊某軍”證券賬戶買入“金種子酒”678,300股,成交金額11,503,680.00元,后全部賣出,賣出金額18,837,760.00元,扣除稅費后盈利7,304,520.35元。上述兩個賬戶合計盈利15,453,495.28元。熊菲所稱根據行業研究分析進而下單的理由無法排除其利用內幕信息交易。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沒收莊瀾、熊菲違法所得15,453,495.28元,其中莊瀾承擔9,086,655.22元、熊菲承擔6,366,840.06元,并處以46,360,485.84元罰款,其中莊瀾承擔27,259,965.67元、熊菲承擔19,100,520.17元。
除了上述兩人之外,一位名叫尹立新的自然人也因內幕交易金種子酒被安徽證監局開出罰單。
此外,安徽證監局還對多位自然人內幕交易天瑞儀器的行為開出罰單,北京證監局則對相關當事人內幕交易天山生物股票的行為開出罰單。
校對:陶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