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錦秋(資本市場資深研究人士)
4月16日,鴻博股份發布公告,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福建證監局的警示函,原因是此前公司業績預告失準。筆者認為,應提高上市公司業績預告的精準度。
經查,鴻博股份于2024年1月11日披露2023年度業績預告,預計凈利潤為3740萬元至5610萬元,扣非凈利潤為2840萬元至4260萬元。2024年4月13日,公司披露業績預告修正公告,因設備銷售收入原入賬時間未得到審計機構認同,預計2023年凈利潤更正為虧損5000萬元至5800萬元,扣非凈利潤為虧損6500萬元至7500萬元。證監部門認為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滬深各板塊規定,上市公司年度業績出現“凈利潤為負值;凈利潤實現扭虧為盈;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三種情形,均需要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進行業績預告。對投資者而言這些情形均屬于比較重大情形,可能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甚至可能決定公司是否退市。鴻博股份2022年度凈利潤為虧損,若2023年扭虧屬于應該發布業績預告情形。
基于事實、審慎的預測性信息可以彌補定期財務報告的不足,提高財務報告的有效性,有利于降低投資者投資風險。預測性信息與將來發生的事實稍微有所偏離,這應該是常態,不能以“真實”、“準確”、“完整”的標準來苛求。但在現實中,一些上市公司業績預告嚴重“變臉”、“失準”,對投資者形成較大干擾,也影響了市場正常運行秩序。
應該說,目前預測性信息披露制度總體還不夠完善。滬深證交所在股票上市規則中規定,披露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預測性信息的,應當合理、謹慎、客觀;這些規定總體比較講原則,缺乏實操指導性。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對此并無具體規定。建議這方面應出臺指導性細則。
上市公司預測信息嚴重失準, 投資者據此操作或出現損失,上市公司是否構成虛假陳述,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各方比較關注的問題。2022年最高法《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6條引入了安全港規則,對預測性信息披露規定了“一般無責、例外有責”的原則,原告以預測性信息與實際經營情況存在重大差異為由主張發行人實施虛假陳述的,法院不予支持;但三種情形例外,包括“預測性信息所依據的基本假設、選用的會計政策等編制基礎明顯不合理的”等。所謂重大差異,可參照監管部門和證交所的有關規定認定。
投資者要對業績預告失準提起索賠訴訟,首先需要證明,預測性信息與實際經營情況存在“重大差異”。筆者翻閱滬深各板塊股票上市規則,只有滬市主板股票上市規則第5.1.5條對 “重大差異”情形進行了列舉,比如凈利潤與已披露的業績預告發生方向性變化的,或者較原預計金額或者范圍差異較大;但其中“重大差異”情形或仍有待進一步量化,而其它板塊似乎更未明確列舉“重大差異”情形。
筆者建議,滬深板塊對“重大差異”可統一作出規定,凡是實際經營凈利潤(或扣非凈利潤)與預告數據兩者出現盈虧方向變化,或兩者差值達到實際數值絕對值的50%以上,即構成“重大差異”。
即使業績預告與最終披露的實際業績存在“重大差異”,也還需證明信披義務人存在上述三種例外情形之一,投資者才能獲賠。不過,由于投資者在獲取信披義務人相關證據方面存在天然弱勢,若由投資者來舉證,或許很難證明這些另外情形;建議投資者向法院提訴請求民事賠償,只需舉證信披義務人的業績預告與披露業績存在“重大差異”,而信披義務人需舉證不存在上述三種另外情形,不能反證的需承擔民事責任。
總之,只有全方位完善預測性信息披露制度,同時對違法違規行為強化法律責任落實,才能引導信披義務人嚴肅對待預測性信息披露,從而為投資者提供更為靠譜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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