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8年底,我國60周歲及以上人口達24949萬人,占總人口的17.9%,遠遠超出10%的國際老齡化標準。清華大學等機構發布的《2018中國居民退休準備指數調研報告》顯示,2018年我國居民退休準備指數為6.65,略高于2017年的6.31,老齡化趨勢與養老金準備不足矛盾依然突出。
為積極應對老齡化挑戰,著力破解老齡化與養老保障匹配難題,國家層面于近日密集出臺一系列養老保障政策“組合拳”。這些政策“組合拳”的一個明確指向,在于完善養老保障制度體系、優化養老保障“三支柱”結構、豐富第三支柱“籃子”、補齊第三支柱“短板”。
首先是人社部官網發布消息,正會同有關部門加緊研究制定養老保障第三支柱政策,擬將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商業養老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納入第三支柱“籃子”。其次是李克強總理7月10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切實做好降低社保費率工作,落實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不高于16%,并決定將國有企業10%的股權劃轉至養老保障“基金池”。第三是李克強總理6月21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加快發展商業養老保險,支持保險機構為個人和家庭提供個性化、差異化養老保障,完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
目前,我國養老保障體系由三大支柱構成:第一支柱為基本養老保險,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第二支柱為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比例自主繳納;第三支柱為商業養老保險,完全由個人自主選擇和繳納。第一支柱屬于政府主導的公共養老體系,第二、三支柱屬于個人或單位和個人相結合的私人養老體系。第一、二支柱全部實行稅收優惠政策,第三支柱只對部分產品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迄今為止,我國第一支柱“全覆蓋、保基本”目標已基本實現,第二支柱也取得一定進展,唯有第三支柱發展嚴重滯后。在墨爾本美世2015年推出的“全球養老金指數”對全球前25大經濟體養老金體系排名中,我國位居第22位;在德國安聯2014年推出的“養老金可持續指數”對全球前50大經濟體養老金體系排名中,我國位居第45位。我國在這兩項排名中之所以明顯靠后,主要原因在于私人養老金覆蓋面太低,也即第三支柱存在嚴重“短板”。
國際經驗表明,健康可持續的養老保障體系,是一個由公共養老體系與私人養老體系相結合的多支柱體系。這也即世界銀行督促改進各國養老保障制度建設的一貫倡導。其中,公共養老體系肩負社會公平重任,私人養老體系肩負養老金制度可持續性重任。近年來,即使是高度依賴公共養老體系的歐洲高福利國家,在多支柱體系建設方面也有所松動,并非鐵板一塊。繼英國、瑞典等國率先啟動養老保障市場化改革后,荷蘭、德國等國緊隨其后,向三支柱體系建設邁出堅實一步。
在我國,第一支柱占比高達79%,第二支柱占比約20%,第三支柱占比幾乎可以忽略不計。而在經合組織(OECD)成員國,第一支柱的平均替代率約22%,第二、三支柱的平均替代率通常保持在50%以上。其中,美國第一支柱占比只有10%,第二支柱占比高達62%,第三支柱占比也有28%。事實上,從近期密集出臺的養老保障政策“組合拳”來看,分明已經透露出這樣一個明確信號,那就是適度降低第一支柱比重,逐步提高第二、三支柱比重,將成為我國未來三支柱結構優化的基本方向。
綜觀世界各國,在多支柱社保體系建設過程中,均普遍實行了稅收優惠政策。實現稅收優惠政策,一方面意味著個人即期稅收支出的減少和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也即收入效應;另一方面意味著養老產品相對價格的下降和預防性養老產品需求的增加,也即替代效應。有研究表明,在兩大效應的作用下,1%的稅率變化會引起養老金21%的反向變化,即少收1元的稅,可撬動20元的養老金。
為加快推進我國第二、三支柱發展,很有必要實行全面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參照美國負個人所得稅制度和德國里斯特養老金計劃,對于未享受到稅優政策的中低收入群體,給予一定額度的財政補貼;二是加大稅收優惠力度。目前我國稅延養老險稅優額度是1000元與工資6%的孰低者,相對于美國IRAs(個人退休賬戶)每年最高6500美元的稅優額度過低,應大幅提高我國稅延養老險稅前繳費比例;三是有效整合第二、三支柱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共享制度;四是對經營第二、三支柱業務的金融機構就其第二、三支柱業務部分實行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