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某小區業主鄒某因在兒子家居住的小區被狗咬過,便用氟乙酸類鼠藥浸泡雞肝,將毒雞肝投放在小區草坪。小區5名業主飼養的6只寵物犬誤食毒雞肝死亡。近日,筆者從法院了解到,鄒某一審被認定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在審理過程中,鄒某辯稱,其購買的老鼠藥毒性也不是特別大,投放時未考慮毒雞肝被人撿起來吃或是狗被毒死后被人吃了的后果。
報道該新聞時,不少媒體紛紛以“男子毒狗被判刑”作為標題。而若是嚴格來說,這一表述其實并不準確。事實上,鄒某并非是由于“毒死了六只寵物狗”的結果而被判刑,而是“投毒”這一動作被認定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才被判刑三年。就此,許多愛狗人士備受鼓舞,認為本案體現了“法律對寵物的保護”,實在是有會錯意之嫌。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很少有關于寵物權益、寵物福利的專門表述,與之相關的只有飼主的“財產權”。明確這一事實,無疑是準確理解本案的前提。
就在前不久,在幾起極端的“惡狗傷人”事件發生后,一篇《遛狗要栓繩,異煙肼倒逼中國養狗文明進步》的爆款文章曾刷遍朋友圈。文中,作者曾自以為高明地介紹了一種名為“異煙肼”的抗結核藥物,這種藥物對人體無害,但對犬類具備非常強的毒殺作用……而就在當時,便有專業人士提醒,投放異煙肼,屬違法行為,涉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如今,鄒某以身試法,也算是以自身經歷普法了。到底何為“投放危險物質罪”?透過本案,公眾當有更清晰的認知。
從司法實踐慣例來看,但凡當事人完成了投毒,具有主觀故意,就可以認定為是“犯投放危險物質”。本案中,鄒某在小區公共場所投放毒雞肝,客觀上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了侵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故而定罪量刑上并不存在太多爭議。與之相較,真正值得關注的,其實在于本案審理僅僅對“投毒”本身而并未對“毒死寵物狗”的后果做出判定,這對于那些愛狗人士來說,想必是很難接受的。
毒死寵物狗,明顯侵害了寵物犬飼主的財產權,在判決上本也可以加上“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條。可是在本案中,公訴機關并未提供該寵物犬胃內容物檢驗報告,無法確定死亡原因,所以法院對此未有表示……就此而言,這起由寵物狗引發的投毒案,其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卻幾乎與“寵物狗”毫無關系。不得不說,這是一個遺憾。如此刪繁就簡的處理,盡管對最終判決并無太大影響,但確乎失去了以專業司法確立涉犬糾紛處置范例的寶貴機會。
“男子毒死寵物狗被判刑”,這一略帶誤會的表述,很大程度上體現了一部分人對于法律主張寵物權益的期待。可很顯然,至少在目前來看,這還并不現實。同一案件,各自賦義——無論是激動的愛狗人士還是對“不文明養犬”深惡痛絕者,都需要以一起備受關注的案件判決,來兜售自己一以貫之的主張。